【导语】:申请家庭被核准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家庭后,通过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形式实施保障。详见正文
2025温州市鹿城区公租房保障方式(租赁补贴+实物配租)
申请家庭被核准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家庭后,通过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形式实施保障。
保障家庭中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计入保障家庭保障人数,不享受公租房保障。保障家庭为单人申请,且该申请人正在服刑的,区公租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并核实该申请人服刑情况后,终止其公租房保障资格。
(一)租赁补贴
登记为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其自行向市场承租住房,政府予以补贴租金。
登记为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由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区公租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后方可实施保障,逾期3个月不签订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登记为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补贴按以下标准实施:
1.保障面积标准:按人均18平方米计算,保障家庭面积按人口数计算且不低于45平方米。
2.租赁补贴标准: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低保边缘等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其他保障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50%确定。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但未达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参照低收入家庭的标准。
3.租赁补贴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低收入(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低保边缘等)及三孩家庭,每月租赁补贴金额=(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
(2)其他保障家庭,每月租赁补贴金额=(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现有房产面积)×市场平均租金×50%;
家庭月补金额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计算。
租赁补贴开始发放时间从申请家庭登记为公共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当月开始计算,分别于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发放补贴。
已获得农村租房补贴保障的家庭,不再给予公租房保障。
(二)实物配租
根据政策规定及房源情况,区公租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和房源情况制定实物配租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申请时间和配租对象等内容。
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家庭应保障面积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保障面积标准=获保障人数×18平方米/人。核准的保障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实行租赁补贴保障。实物配租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存在差额的,差额部分不再给予租赁补贴。
以下无房家庭可根据房源情况优先实施实物配租:
1.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
2.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家庭;
3.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4.三孩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5.现役军人军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其他优抚对象;
6.其他经认定优先的家庭。
登记为实物配租的家庭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的当月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登记为实物配租的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或签订满3个月后无正当理由未入住的,视同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
实物配租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在租赁合同期内应按规定申报年审,经年审公示不合格的保障家庭,终止保障资格并腾退公租房。
承租人应在合同租期届满前3个月到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续租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
公租房实物配租房源的租金标准,按照市级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公租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按时缴纳租金,符合租金减免政策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实行租金减免,超出保障面积标准的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缴纳;其他保障家庭承租公租房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2倍缴纳租金。
实物配租保障家庭中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金按低收入家庭标准计算:
1.申请家庭为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低保边缘的;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和其他优抚对象;
3.申请家庭拥有市级以上总工会颁发的市级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证书的;
4.申请家庭拥有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证明的;
5.申请家庭拥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颁发的英雄模范证件的;
6.申请家庭为三孩家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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