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区住建局为我区公租房保障管理部门,区房产管理中心受区住建局委托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住房条件及组织实施公租房保障的具体工作。
2025温州市鹿城区公租房申请流程
申请程序
区住建局为我区公租房保障管理部门,区房产管理中心受区住建局委托负责审核申请家庭住房条件及组织实施公租房保障的具体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一)申请方式及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窗口等方式进行线上、线下申请公租房保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窗口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进行受理。申请人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家庭住房、收入、车辆、工商、货币等财产情况以及父母、子女的住房情况,签署家庭住房、收入、车辆、工商、财产状况等查询授权书,并上传以下申请材料:
1.《温州市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拥有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的,须提供车辆购置税发票复印件一份(二手车辆须提供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复印件一份)。
5.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子女的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民政部门出具的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低保边缘等低收入家庭的相关证明、社会化安置的成年孤儿;
(2)总工会出具的《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
(3)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申请家庭成员中须持有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服役部队颁发的优抚证件之一:《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等或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4)持有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颁发的英雄模范证件;
(6)市级以上总工会颁发的市级劳动模范或五一劳动奖章证书;
(7)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证明;
(8)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经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特殊病种患病证明;
(9)其他保障类型的三孩家庭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公租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经初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以书面或电话、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
区公租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和省民政厅大救助信息系统同时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工商、车辆、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核对。
对经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公租房保障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公租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家庭。
对经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区公租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或电话、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申请复核。市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租房保障从申请受理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应不超过 25个工作日;遇有数据共享困难等复杂情况的,应不超过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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