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进一步规范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扎实做好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保障工作,《温州市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近日印发,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近日,我区出台了《温州市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扎实做好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结合鹿城区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根据《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温政办〔2023〕42号)、《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温住建发〔2023〕72号)等规定。
三、《实施办法》对保障对象范围做了哪些调整?
保障对象从“温州市鹿城区中低收入及公交、环卫公共服务行业中从事一线工作满一年(含)以上的居民户口住房困难家庭”调整为“温州市鹿城区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人单身未婚生子且年满35周岁的、成年孤儿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
四、《实施办法》对准入条件方面做了哪些调整?
(一)户籍准入条件:主申请人应具有鹿城区居民户籍。申请人常年居住在温州市以外工作、生活、经商或投亲等情况的,不予申请公租房保障。
(二)住房准入条件:为确保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准入和保障面积相统一,将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调整到18平方米以下(含),将3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调整为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新增将申请家庭名下房屋已倒塌灭失或被鉴定为D级危房且已腾空的房屋,在提供倒塌灭失或D级危房鉴定材料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关意见后,该房屋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房屋重建或解危后重新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新增将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申请人子女在本市区拥有住房的,计入其家庭住房核查范围,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低于本市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车辆准入条件:二手车辆价值原“以一手车计税金额为准”调整为“以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金额为准”。
(四)工商注册条件:新增将市场主体的投资额也纳入审核范围。将“吊销未注销满三年(含)、认缴出资额变更满三年(含)可不作为认缴出资额审核的限制条件”时限调整为“吊销未注销满一年(含)、认缴出资额变更满一年(含)的可不作为认缴出资额审核的限制条件”。
(五)家庭货币财产准入条件:新增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高于上年度温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一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五、《实施办法》对申请程序上做了哪些调整?
(一)审核流程:由原来区房产管理中心和区民政部门并联审核,调整为区公租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和省民政厅大救助信息系统同时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工商、车辆、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核对。
(二)审核时限:公租房保障从申请受理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应不超过 25个工作日。
(三)审核复核:对经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区公租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或电话、短信等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告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住建局申请复核。市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实施办法》对保障类型及补贴发放时间做了哪些调整?
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类型由原来4个类型调整为2个类型:一是将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归为一个类型;二是其他保障家庭。
租赁补贴开始发放时间从申请家庭登记为公共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当月开始计算,分别于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发放补贴。
七、《实施办法》对保障家庭中的服刑人员有什么规定?
保障家庭中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计入保障家庭保障人数,不享受公租房保障。保障家庭为单人申请,且该申请人正在服刑的,区公租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并核实该申请人服刑情况后,终止其公租房保障资格。
八、《实施办法》对公租房年审期限限制做了哪些调整?
将“年审到期后6个月内仍未参加年审的,视为主动放弃并取消保障资格。”调整为“年审到期后3个月仍未参加年审的,视为主动放弃并取消保障资格。”
九、《实施办法》与原规定如何衔接?
为确保修订后的政策衔接,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年审时房产转让时限及家庭住房审核条件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十、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房产管理中心)
解读人:陈望新(副主任)
业务科室:住房保障一科 联系电话:0577-886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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