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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用户章程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省高速公路的通行能力,实现长三角区域内联网不停车收费,浙江省公路管理局(下称省公路局)向社会公开发行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专用电子标签和不停车收费通行卡。为方便不停车收费用户(下称用户)在浙江省及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市高速公路实现联网不停车收费,进一步规范电子标签和不停车收费通行卡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电子标签是安装在车辆上,记载车辆信息并通过专用设备实现信息交换的电子装置。不停车收费通行卡必须与电子标签配合使用,用户不能单独申请电子标签或不停车收费通行卡。用户车辆与银行账户绑定,车辆应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金额将从绑定银行帐户中自动扣除。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同意遵守本章程及省公路局的其他规定,均可成为不停车收费用户。
第四条
用户应按照不停车收费用户服务指南及服务提供商的其他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电子标签和不停车收费通行卡。使用中应遵守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相关规定。禁止伪造、变造或者其他任何企图破译电子标签和不停车收费通行卡以逃避应付消费金额的行为。
第五条
电子标签和不停车收费通行卡与车辆为唯一对应关系。用户购买电子标签后,需由各市用户服务处统一进行安装。电子标签一经安装,用户不得擅自进行拆卸。用户不得擅自将电子标签和不停车收费通行卡移至其他车辆使用,若需移至其他车辆使用,需按省公路局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如使用过程中需要维修,需到各市用户服务处进行。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用户保证向省公路局和各市用户服务处提供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否则,用户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用户需保证与车辆绑定的银行账户状态正常,在银行账户发生变更,重新签订新协议前,必须停止在高速公路上使用。
第八条
省公路局和各市用户服务处按不停车收费用户服务指南提供相关的用户服务。省公路局和各市用户服务处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对用户服务的内容和服务项目进行适当调整,有关调整将以业务公告形式进行通知。
第九条
用户遗失电子标签或不停车收费通行卡的,可到各市用户服务处办理挂失,从受理之时起24小时后生效,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条
电子标签或不停车收费通行卡无法正常使用的,在质保期内非人为损坏的可免费更换。因人为损坏或遗失的,用户应支付物价部门核准的工本费。
第十一条
用户理解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服务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系统优化、升级的影响,可能造成阶段性服务中断,期间用户不能采用不停车收费方式通行高速公路。
第十二条
用户有权要求取消不停车收费服务,如需取消需到各市用户服务处办理撤消手续,同时需到受托付款银行办理委托付款授权的撤销手续。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归省公路局。本章程如有修改,省公路局和各市用户服务处将以业务公告的形式通知。若对修改有异议的,用户必须在公告发布后30日内向省公路局或各地市用户服务处提出,否则视为用户得知并同意新章程。
第十四条
省公路局及各市用户服务处和用户之间发生的有关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五条
本章程对省公路局和用户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用户使用电子标签和不停车收费通行卡,视为已经清楚了解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接受本章程的所有条款。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0年4月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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