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温州市监局发布涉疫产品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提出: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疫产品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进一步调整优化,为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确保我市新形势下防疫物资及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依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合格的商品和相关配送等服务,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网络经营者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七)各经营者要积极组织货源满足群众生活需求,特别是米面油蛋奶蔬肉等重要民生商品和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的经营者,要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能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要切实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和义务。
(八)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本提醒告诫函发出后,各相关生产经营户应当加强价格自律,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知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凭证并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