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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医保纾困•携手共富”实施方案将于2022年起施行
2021-11-26 15:39【我要纠错】

【导语】:11月24日上午,备受市民关注的《温州市“医保纾困•携手共富”实施方案》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今后,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将获重大“福利”。据悉,该方案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11月24日,备受市民关注的《温州市“医保纾困•携手共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今后,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将获重大“福利”。《实施方案》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一户一策

  困难家庭将签约责任医生据了解

  《实施方案》中所指的困难群众主要指浙江省大救助平台中由各级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低保、低边和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为了强化健康教育精准服务,我市创新出台了“1+1+1”帮扶政策,即一名困难群众有一名干部结对、一名家庭签约责任医生联系,实现“一户一策”“一人一策”。家庭签约医师需及时关注、监测困难群众的大病、重病救治情况,为困难群众提供健康咨询、定期巡诊、医保政策宣传以及协助办理特殊门诊等医保手续。

  另外,我市将整合医保、民政、卫健、残联等单位数据,全面推进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件事”改革,探索建立主动发现、动态监测、信息共享、精准帮扶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

  先诊疗后付费

  引导合理诊疗降低就医成本据介绍

  《实施方案》将通过促进合理有序就医、完善高发高额病种就医指导方案、落实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降低医药服务成本等4项措施,解决小病大治、高发病种费用偏高等问题。

  比如,针对困难群众高发高费用的心脑血管、精神类、肾类等病种,将组建医疗专家团队牵头研究,提供合理诊治方案精准施治,规范诊疗与转诊,降低困难群众医疗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方案》中明确,经基层首诊转诊的困难群众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并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出院时只需支付医保报销后的自负医疗费用。

  应保尽保

  综合保障实现精准救助作为《实施方案》的重点内容

  该板块主要是健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社会救助“五重保障”。

  基本医保方面

  分批扩大特殊病种范围,第一批将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等病种纳入特殊病种目录,门诊与住院共用年度支付限额,门诊支付限额居民医保提高至20万元/年、职工医保提高至43万元/年。

  大病保险方面

  困难群众的大病保险起付线将降低50%,支付比例达到80%以上,并取消封顶线。

  医疗救助方面

  不设起付线,低保、低边救助比例达80%;实行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每人每年共用10万元,特困人员取消封顶线。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方面

  在保大病、保重病的基础上突出保困难,对困难群众住院自负费用和特殊病种高额或创新药品等予以重点保障。

  社会救助方面

  我市将探索由各县(市、区)各自筹集设立“慈善医疗救助共富基金”,建立高额医疗费用化解机制,专项用于医疗救急救难等项目,对自负金额经前“四重保障”后仍超5万元部分由各地多渠道化解至5万元以下,确保全市困难群众综合保障率提高5个百分点,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为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居民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困难群众个人缴费部分将由政府予以全额补助,确保困难群众资助参保100%。新增救助对象,当月参保,次月生效;医疗救助退出对象,当年参保继续有效,次年不再资助参保。对民政部门认定渐退期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继续资助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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