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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温州洞头区“外摆位”试点政策具体内容
2020-07-10 15:33【我要纠错】

【导语】:温州洞头区经属地街道(乡镇)综合评估,确定大门镇富民街、沙岩街、朝阳街及霓屿街道霓中路为首批“外摆位”试点区域,符合条件的市场经营主体近期可向属地街道(乡镇)申请办理《临时外摆位经营登记》

  大门镇“外摆位”试点可行性设置

  为响应在常态疫情防控条件下保就业、促民生的号召,活跃城市消费,释放市场活力。经综合调研评估,决定在大门镇设置店铺临时占道经营(“外摆位”)试点。

  一、设置原则

  1.解决历史问题。大门地处海岛,为抵抗风浪,早年房屋建设多为窄小设计,不适宜在房屋内大量摆放商品,需要在不影响交通、不干扰群众生活的情况下,充分利用业主门前自有的公共区域,释放店铺内置物的空间压力。

  2.做细服务管理。临时“外摆位”便利于民的同时,坚决不能影响交通、市容环境。坚持“柔性执法和审慎包容”的监管方式,采取人性化指导和精细化管理方式,多部门根据职责联合出击,加强规范管理,让服务早到位、管理不缺位。

  3.提升商业氛围。根据群众需要和社会效应,助力复工复商,通过“外摆位”在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同时,促进城镇消费,鼓励推广延时服务,扩容夜间消费市场,烘托商圈氛围,打造消费地标。

  二、允许设置区域和时间

  1.允许区域:大门镇富民街、沙岩街、朝阳街

  2、允许时间:每天07:00-18:00,其余时间禁止设摊经营。期间如因城市规划调整、城市管理、交通管理、重大活动安全保障等原因需调整、取消的,“外摆位”经营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

  三、设置规范

  临时“外摆位”占道范围按以下规范设置:

  1.无绿化隔离带的应留不少于2米的人行通道,且不得占用盲道、绿道及消防通道;

  2.出店范围一般不得超过至店铺屋檐,同一路段申请“外摆位”的商户,应统一设在出店经营线内;

  3.人行道宽度少于2米的不得设置出店占道经营;

  4.环境卫生和设施,做好摊位3米范围内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经营期问地面垃极随脏随扫,保证摊走地净,垃极自行收集到附近生活垃圾收集站;摊位污渍自行清洗干净;禁止将垃极倒入绿地、花坛、树池、地面、下水道或排水口等;

  5.“外摆位”占道不得设置固定式地上附属设施、不得损坏人行道及附属设施;

  6.餐饮单位外摆区域不得进行加工作业,外摆餐位数量不得超过本店现有实际餐位数量的30%。

  四、申请审批

  (一)符合“外摆位”经营条件的商家可申请临时“外摆位”经营。

  (二)申请人需持身份证,营业执照,免冠照片,按个人意向申请占道经营类型,填写《外摆位经营申请表》,向大门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提交申请。

  (三)大门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收到申请后,对符合

  申请条件的,组织人员现场察勘,3个工作日内出示意见完成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出具《临时外摆位经营登记卡》,申请人须签署《临时外摆位经营承诺书》。5个工作日内,定期将审批登记情况,上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经营规范

  (一)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卫生。

  (二)禁止高音宣传,不得制造噪音扰民。

  (三)严禁活禽畜、水产、烧烤、废旧收购等易造成场地污染的项目“外摆位”经营。

  (四)“外摆位”经营招牌、宣传标语、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须符合广告管理相关规定并加强日常维护,确保整洁、完好、美观及安全,当天结束及时收回。

  (五)“外摆位”经营店铺须将《临时“外摆位”经营登记卡》张挂在显眼处,便于检查。

  六、监管模式

  (一)临时“外摆位”经管者须接受大门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监督考核。

  (二)由大门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根据《临时外摆位经营监督考核办法》(附件)对经营者进行监督考核,实行扣分制度约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经营资格。

  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人民政府

  2020年 7 月9日

  霓屿街道“外摆位”试点可行性设置方案

  为响应在常态疫情防控条件下保就业、促民生的号召,活跃城市消费,释放市场活力。经综合调研评估,决定在霓屿街道设置店铺临时占道经营(“外摆位”)试点。

  一、设置原则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对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经营的市场经营主体按照分级分类的要求,坚持“放管结合,以疏为主,科学设置,规范管理”原则,在规定时段、划定区域内,在不影响居民生活、不影响交通、不扰乱市容环境秩序的前提下,适度允许“外摆位”。

  二、允许设置区域和时间

  1.允许区域:霓屿街道霓中路。

  2.允许时间:每天6:00-18:00,其余时间禁止设摊经营。期间如因城市规划调整、城市管理、交通管理、重大活动安全保障等原因需调整、取消的,“外摆位”经营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

  三、设置规范

  临时“外摆位”占道范围按以下规范设置:

  1.无绿化隔离带的应留不少于1米的人行通道,且不得占用盲道、绿道及消防通道;

  2.出店范围一般不得超过至店铺墙脚0.8米范围,同一路段申请“外摆位”的商户,应统一划设出店经营线;

  3.人行道宽度少于1米的不得设置出店占道经营;

  4.环境卫生和设施,做好摊位3米范围内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经营期问地面垃极随脏随扫,保证摊走地净,垃极自行收集到附近生活垃圾收集站;摊位污渍自行清洗干净;禁止将垃极倒入绿地、花坛、树池、地面、下水道或排水口等;

  5.“外摆位”占道不得设置固定式地上附属设施、不得损坏人行道及附属设施;

  6.餐饮单位外摆区域不得进行加工作业,外摆餐位数量不得超过本店现有实际餐位数量的30%。

  四、申请审批

  (一)符合“外摆位”经营条件的商家可申请临时“外摆位”经营。

  (二)申请人需持身份证,营业执照,免冠照片,按个人意向申请占道经营类型,填写《外摆位经营申请表》,向霓屿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提交申请。

  (三)霓屿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收到申请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组织人员现场察勘,3个工作日内出示意见完成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出具《临时外摆位经营登记卡》,申请人须签署《临时外摆位经营承诺书》。5个工作日内,定期将经营登记情况,上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经营规范

  (一)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卫生。

  (二)禁止高音宣传,不得制造噪音扰民。

  (三)严禁活禽畜、水产、烧烤、废旧收购等易造成场地污染的项目“外摆位”经营。

  (四)“外摆位”经营招牌、宣传标语、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须符合广告管理相关规定并加强日常维护,确保整洁、完好、美观及安全,当天结束及时收回。

  (五)“外摆位”经营店铺须将《临时“外摆位”经营登记卡》张挂在显眼处,便于检查。

  六、监管模式

  (一)临时“外摆位”经管者须接受霓屿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监督考核。

  (二)由霓屿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根据《临时外摆位经营监督考核办法》(附件1)对经营者进行监督考核,实行扣分制度约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经营资格。

  洞头区人民政府霓屿街道办事处

  2020年7月9日

  临时“外摆位”试点监督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占道经营行为,加强管理和监督对已允许的临时占道经营进行监督考核。临时“外摆位”试点考核实行扣分制度,满分12分,一年内扣满12分者,取消临时“外摆位”经营资格,半年不得再次申请临时占道经营。

  一、临时“外摆位”试点经营考核扣分和处罚标准

  1.未按照允许的经营时间出店经营,一次扣3分。

  2.超过允许的出店经营面积进行经营,一次扣3分。

  3.店铺责任区范围内,有乱丢弃果皮、纸屑、烟头、塑

  料袋等垃圾杂物的,乱张贴小广告以及车辆乱停放等市容乱象的,一次扣1分

  4.经营中的使用高音喇叭的,一次扣2分。

  5.擅自搭设私棚的或设置固定式地上附属设施,一次扣6分。

  6.经营活禽畜、水产、烧烤、废旧收购等易造成场地污染的项目“外摆位”经营,直接取消“外摆位”经营资格,并视情形,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7.其它违反规定,不服从管理的,视情况扣1-12分。

      点击查看官方文件》》大门镇“外摆位”试点可行性设置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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