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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温州鹿城首批规上工业企业职工政策性优惠住房配售申请公告
2022-10-14 10:53【我要纠错】

【导语】:2022温州鹿城首批规上工业企业职工政策性优惠住房配售申请时间:2022年10月12日至11月11日。鹿城区住建局(鹿城区房产管理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和获得认购资格人数,制定认购方案,在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同步发布房源信息及认购公告,并组织认购。

  2022年鹿城区首批规上工业企业职工政策性优惠住房配售申请公告

  2022温州鹿城首批规上工业企业职工政策性优惠住房配售申请公告

  一、申请时间

  2022年10月12日至11月11日。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用人单位条件

  1.注册地及税收隶属关系在鹿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工业企业;

  2.已建立与该政策配套的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3.已与申购人签订相应住房保障协议,承诺愿意为申购人赞助 20%及以上的一次性购房款;

  4.截至审核节点最近一次“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非 D 类企业,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申购人住房资格条件。申购人及配偶在温州市区(温州市区指鹿城、龙湾、瓯海、洞头,下同)无住房且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或享受过核查范围外的住房优惠政策且已终止享受。住房情况以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大数据服务平台)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具体住房政策核查口径如下:

  1.住房优惠政策核查范围:

  (1)申购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或分配的住房,包括公有住房、人才住房、房改房、单位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限价商品房、批地建房等。

  (2)申购人及配偶均未申领过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

  2.如已享受以下政策,具体处理如下:

  (1)申购人及配偶如有承租分配的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各类人才公寓(包括“聚英家园”),在房屋交付前,应先终止配租资格并腾退住房。

  (2)申购人及配偶如有享受人才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或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租房补贴,在签订购房合同后,终止补贴发放资格并停止发放补贴,已申领过的租房补贴额无需退回。

  (3)申购人及配偶如有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可按规定提取。

  3.申购人离异或再婚的,原婚姻存续期间享受过的优惠政策列入核查范围。

  (三)申购人条件

  1.在鹿城区已进行居住登记的非温州市区户籍的新居民;

  2.截至申请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仍在有效期且满6个月以上;

  3.截至申请时,已在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6个月以上且仍在保;

  4.若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需确定一方为申购人,并提供申购人本人的申购材料,夫妻限申购 1 套配售住房;

  5.截至审核节点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由申购人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购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对初审合格的向其注册地所属街镇提供申报单位信息、申购人信息和相关附件材料的纸质版及扫描版(经用人单位审核盖章和负责人签字),附件包括:

  1.申购人及配偶身份证(护照,如未婚无须提供)和户口证明材料;

  2.申购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

  3.申购人在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6个月以上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配套的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5.用人单位与申购人签订的住房保障协议;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用人单位近6个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完税证明;

  7.政策性优惠住房配售申购表(附件1);

  8.申购承诺书(附件2)。

  (二)资格审查

  各街镇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无误的材料提交浙江鹿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由浙江鹿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发专班相关单位联审。

  (三)资格公示

  通过用人单位条件、申购人条件、申购人住房资格条件审核的申购人名单,报区新市民住房保障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即获得认购资格。

  (四)选房认购

  鹿城区住建局(鹿城区房产管理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和获得认购资格人数,制定认购方案,在鹿城区人民政府网站同步发布房源信息及认购公告,并组织认购。

  (五)手续办理

  申购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鹿城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承诺书,并按合同要求缴纳房款(其中购房人首次至少支付10%的总购房款)。 申购人选房后逾期不签订住房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或不按合同规定缴纳房款的,视同自愿放弃当期申购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产权限制

  本办法所购住房为申购人以优惠价购买的不动产,在规定期限内,产权部分限制。申购人以优惠价购得的不动产,原则上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移(含夫妻间转移,继承除外)及抵押(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抵押贷款除外);10年内确需转移(继承除外)或抵押(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抵押贷款除外)的,购房人(即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下同)需按用人单位赞助金额加利息(按申请当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结算,下同)、区政府配套优惠金额加利息,分别向用人单位、区政府退还赞助和优惠资金;购房合同签订10年期满,该不动产权利人自动取得完全处分权,可以正常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上述产权限制条款应记载在购房合同中,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购房合同,将上述产权限制条款及购房合同签订日期记载在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内。该类不动产如需在10年内转移(继承除外)的,需购房人提供已退还用人单位赞助金额加利息、区政府配套优惠金额加利息到指定账户上并提供已退还的相关凭证,以及鹿城区城市发展集团、区财政局联合出具的确认函件后,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删除不动产限制附记内容)手续;10年期满的,购房人可以直接单方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删除不动产限制附记内容)手续。10年届满期间,购房人亡故的,可由继承人凭继承公证文书直接单方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并延续记载原不动产证附记内容。

  五、其他事项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配售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资格,收回配售住房及相应政策优惠资金,单位和个人依法列入失信名单。

  (二)本次政策性优惠住房配售申请相关事项咨询电话及服务窗口见附件3。

  附件:

  政策性优惠住房配售申购表.docx

  申购承诺书.docx

  政策性优惠住房申购事项咨询电话及服务窗口.docx

  鹿城区规上工业企业新市民住房保障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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