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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平阳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调整
2021-07-05 12:39【我要纠错】

【导语】:7月1日起,温州平阳县对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2021年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4810元(202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我县最低月工资1660元/月标准。

  据悉,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同级组织、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按同级组织、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0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调整后的2021年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4810元(202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我县最低月工资1660元/月标准。今年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依然为1660元,按照最低缴存比例5%计算,我县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仍保持为单位和个人各83元。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有关分中心、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后,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在缴存比例方面,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按12%执行,社会团体缴存比例原则上按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以及其他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

  此外,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应按不低于4962元(统计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8270元(统计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范围自主确定缴存基数,并按24%的缴存比例全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其中,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应按8270元作为缴存基数标准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各缴存单位和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应当于7月15日前,通过网上平台或窗口柜面申报年度缴存基数调整。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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