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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
2、出国定居的参保人员;
3、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中人”缴费不满10年或“新人”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1998年1月1日前参保的为“中人”,1998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为“新人”)
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报告;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终止保险关系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4.在职在保死亡,须提供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
5.出国定居,须提供由公安部门翻译的出国定居证明译件;
6.领取人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
7.领取人与终止保险人员的关系证明;
8.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出国定居证明、死亡时间证明、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等材料,直系亲属关系证明、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或亲属带上述材料向所在地社保所申报办理,填写《平阳县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申报表》,经基层所初审后,每月28日报局养老保险中心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定支付额,次月10日交局计财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