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普通高中招生分统一招生、统筹招生、名额分配招生和特殊类别招生等方式。具体内容,详见正文。
招生方式。普通高中招生分统一招生、统筹招生、名额分配招生和特殊类别招生等方式。
1.统一招生。在规定招生范围内,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和综合高中依据招生计划、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通过全市统一招生管理系统实行平行志愿录取。
在录取过程中,考生成绩达到报考学校最低录取线,若总分相同,按以下规则依次比较录取:按文化科目总分(不含体育科目)从高到低录取;按语文和数学两科总分从高到低录取;按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取分数高的一科)从高到低录取;按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按科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按社会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依次比较后仍相同的,并列录取。
考生填报志愿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进行,普通高中志愿填报时间为3天。每位考生填报的志愿个数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2.统筹招生。对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的县(市),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资源总体供给、办学结构和招生管理等实际情况统筹调配高中学位资源,安排生源不足的民办普通高中实施跨区域统筹招生。
市内跨县域招生计划由学校提出,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且与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商一致后,再由市教育局统一下达。跨县域招生计划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0%。经批准的跨县域招生计划统一纳入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计划,实行平行志愿录取。作为学术高中建设学校的民办普通高中不安排跨县统筹招生计划。
3.分配生招生。为引导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进一步完善优质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制度,分配生招生比例要达到学校中考招生计划数的70%,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推进其他普通高中实施名额分配招生。
4.特殊类别招生。在学校申报基础上,各地可依据学校办学传统和优势项目,有条件确定部分普通高中在规定范围内开展特长生、特色生等特殊类别招生。
特长生招生。原则上,获得省级及以上体育、艺术特色学校(含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学校),或2022年以来申报项目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比赛(展演)中获得集体项目一等奖、体育比赛中获得团体总分(或集体项目)前六名的省一、二级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普通高中可申请面向全市招收体育、艺术等特长生。面向县域内招收特长生的学校资格由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特长生招生总人数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5%。其中,面向全市的特长生招生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5人(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国家级比赛项目,可不超过10人)。足球特长生招生计划单列。
特长生招生根据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和综合素质维度评价结果择优录取。特长生招生专业测试原则上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包括特长生类别项目,招生人数,报名要求和录取标准等)须报所辖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的,经所辖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于规定时间内将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核准。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于5月中旬前将核准的特长生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向社会发布。
经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由招生学校按比例择优预录取,预录取名单须在6月3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特色生招生。各地可结合普通高中分类办学改革,选择个别学术高中建设学校或体育、艺术类等特色高中建设学校,在规定范围内开展特色生招生,促进学校多样化特色发展。实施特色生招生学校资质须经市教育局审批同意。具体招生方案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实施招生。
体育、艺术类特色生招生办法参照“特长生招生”办法;特色生招生和特长生招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20%。
中外合作项目和专门类别学校招生。中外合作项目招生应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效期内。具有招收中外合作项目学生资格的学校,应按照有关招生规定组织申报,招生方案经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经批准设立的体育、艺术类专门类别学校,其招生方案(包括报名条件、招生程序、录取办法等)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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